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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昌县某旅行社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被处罚

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提供交通服务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,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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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响与关注点

该执法案例明确了旅行社必须向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订购服务,对旅游企业合规管理和供应商审查具有警示意义。

关键要点

  • 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。
  • 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作出处罚。
  • 处罚包括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
  • 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
来源与时间

一手来源
中国旅游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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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文首次发布时间
2026年9月29日 08:00
资讯发布时间
2026年9月29日 18:01
最近更新
2026年9月29日 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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