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昌县某旅行社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被处罚
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提供交通服务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,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影响与关注点
该执法案例明确了旅行社必须向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订购服务,对旅游企业合规管理和供应商审查具有警示意义。
关键要点
- 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。
- 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作出处罚。
- 处罚包括责令改正、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
- 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来源与时间
- 一手来源
- 中国旅游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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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原文首次发布时间
- 2026年9月29日 08:00
- 资讯发布时间
- 2026年9月29日 18:01
- 最近更新
- 2026年9月29日 08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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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China Tourism News: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-中国旅游新闻网Document(在新标签页打开)一手来源 · zh · 原文发布 2026年9月29日 08: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