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昌县某旅行社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被处罚
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提供交通服务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,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提供交通服务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,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