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昌县某旅行社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服务被处罚
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提供交通服务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,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2026年6月,新昌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游客参加“贵州、重庆、长江三峡10日游”,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均租用车辆提供交通服务。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认定该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三十四条,依据第九十七条第(二)项,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、罚款19000元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贵罚款7500元,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飞罚款7500元。该案已于2026年7月结案。
9月2日,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启动旅游“一法一条例”执法检查,旨在推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和《陕西省旅游条例》有效实施。检查将覆盖西安、汉中、安康、商洛4市实地检查,并委托宝鸡等6市人大检查。重点检查8个方面,包括制度机制、旅游者权益保护、市场秩序、安全保障等。